| 关于“各地重点文化项目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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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31 10:18 文章来源:服务贸易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商办服贸〔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2007年,在各省市的大力支持下,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认定了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给予支持,取得了初步成效,培养了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为继续做好文化出口工作,支持中国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拟组织认定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依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7号)中的标准组织本地区的企业进行申报,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中央直属企业及其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推荐。
二、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对各地推荐的企业和项目组织认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三、申报重点企业请填写《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推荐表》(附件1),申报重点项目请填写《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推荐表》(附件2),有关推荐材料务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
四、申报企业应根据2008年经营情况据实填报《文化企业进出口情况申报表》(附件3),并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数据将作为认定重点企业的依据。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电子版可从商务部服务贸易司网站(http://fwmys.mofcom.gov.cn)下载。
五、被认定为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承担企业,应自认定名单发布后的下个月起,每月登陆商务部服务贸易司网站在线办事栏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申报系统》(http://fwmytj.fwmys.mofcom.gov.cn)填报《文化企业进出口情况申报表》(附件3,先网上注册后申报,详见网上用户手册),并于年底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报数据将作为下一年度认定重点企业的考核依据。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定期汇总并发布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承担企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情况。
联系人: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张斌涛、胡汉铭
电话:010-65197026,65197031
传真:010-65197030
电子邮件:zhangbintao@mofcom.gov.cn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王娜、许蓉
电话:010-59881877,59881793
传真:010-59881793
电子邮件:waiwenchan@sina.com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周继红
电话:010-86093671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件:zonghechu@chinasarft.gov.cn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姜川、赵海云
电话:010-83138340,83138751
传真:010-83138755
电子邮件:jiangchuan@ccopyright.com
附件:1.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推荐表
2.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推荐表
3.文化企业进出口情况申报表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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