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最新动态 >  正文

商务部与香港贸易发展局签署《服务贸易合作框架协议》
2007-12-04 09:57  文章来源:商务部 服务贸易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2007年11月27日,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胡景岩与香港贸易发展局中国内地总代表在上海召开的首届中国服务贸易大会开幕式上签署了《服务贸易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经友好协商,商务部服务贸易司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在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搭建交流平台、参与推广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专题政策和合作培养人才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协议》,双方将建立会议制度,定期探讨内地与香港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计划,并就相关合作项目制订方案,共同实施;实现相关网站链接,共享内地与香港有关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市场信息、企业信息、展会信息和经贸活动动态,为企业创造合作机会,提供交易平台;每年在香港共同举办“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组织内地服务贸易领域的政府官员和企业代表与香港服务业人士进行专题研讨与洽谈,增进两地服务业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地服务贸易企业的合作交流;共同推动两地企业参加各自主办的相关贸易展览会和其他专题研讨交流活动,推动两地服务贸易企业考察、交流,促进两地服务贸易企业合作;探讨共同组织两地服务贸易企业赴海外举办推广活动的可能性,推动两地服务业“引进来、走出去”;合作进行服务贸易市场研究,编写市场研究报告,为两地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政策建议;香港贸易发展局帮助内地培养服务贸易人才,双方不定期地共同组织内地政府官员赴港举办服务贸易业务培训班。

  《协议》的签订和实施,将有利于内地利用香港贸易发展局在服务贸易推广方面的经验和优势,促进内地服务贸易企业与香港及国外相关企业的合作交流,深化内地与香港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携手推动我国服务贸易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服务贸易司邮箱